人大代表建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至13周歲
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一直備受關注,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問題,也時常引發討論。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于少管所。
據華富康供應鏈了解到的消息:”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周歲。
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事例時有發生,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殘忍、惡劣、觸目驚心。
2019年,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10歲女孩小琪(化名)殺害,并拋尸灌木叢。
2018年,廣西一個13歲女孩因為嫉妒同學長得好看,并且學習也好,便將其邀請到自己的家中并且實施犯罪,將女孩殺死并且碎尸;
2017年,河北省定州市侯某、張某瑞、王某安、楊某藝(4人均未滿18周歲)在某小區樓頂天臺將張某東勒死后將張某東尸體焚燒;
2012年,湖南衡陽,肖某殺死其姑姑及表弟表妹殘忍至極,等等;
肖勝方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義務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心智相比于40年前的未成年人,有很大改變。
現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越來越小,犯罪低齡化趨勢愈發凸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也在變大,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的穩定、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而每一起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下惡性案件的出現,都曾引發過關于刑法“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建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現有懲戒措施 無法達到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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