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威力初現 都邦與渤海財險申請過渡期政策
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威力初現 都邦財險與渤海財險申請過渡期政策
【摘要】隨著監管部門大幅提升對險企實際資本、最低資本的要求,今年一季度險企償付能力普跌
今年一季度,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普遍出現下滑,部分險企償付能力不達標。此前,銀保監會官網披露,自編報2022年1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起,保險業執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規則Ⅱ》于2021年12月發布,大幅提升了對險企實際資本、最低資本的要求,標志著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以下簡稱“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
為應對償付能力下滑可能對經營產生的影響,日前,有兩家險企申請償付能力過渡期政策。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邦財險”)在今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表示,銀保監會批復同意給予都邦財險自2022-2024年3年的償付能力過渡期。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險”)亦在今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表示,結合償付能力狀況和經營狀況,根據監管要求和安排,申請償付能力過渡期政策。
償付能力普遍下滑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已有155家險企披露2022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相較于2021年四季度,127家險企償付能力充足率出現下滑,占比高達81.94%。根據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相關規定,9家險企償付能力不達標。
償二代二期工程的正式落地短期內對險企的償付能力會造成沖擊,包括頭部險企在內的償付能力充足指標也出現了下滑。據悉,《規則Ⅱ》完善了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計量標準,大幅提升了風險因子,對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實施資本100%全額扣除,促使保險公司專注主業,防止資本在金融領域野蠻生長。另外,保險公司不得將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增值計入實際資本,引導保險資金更大力度支持實體經濟。
IPG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表示,償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等于大幅提升了風險因子以及對險企實際資本、最低資本的要求,險企普遍面臨著償付能力的壓力。華創證券在相關研報中亦指出,在資本認定標準變更之后,部分險企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將有一定下降。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鄉村振興建設委員會副秘書長袁帥告訴記者,“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即兌現保險合同責任的能力,償付能力充足率是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的比值,用于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充足狀況。償二代二期工程落地對險企償付能力充足率水平產生較大的下行壓力。尤其是對于一些主營保險業盈利能力較弱、保險業務及投資業務風險偏好較高的中小保險公司而言,償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幅度較大。”
*五大人身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指標數據,根據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制表
*三大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制表數據,根據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制表
袁帥亦表示,償二代二期工程的正式落地,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方面對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多層嵌套等問題,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則,識別資金最終投向,基于實際投資的底層資產計量最低資本,準確反映其風險實質,完善了資本定義,增加了外生性要求,夯實了資本質量。長期來看,有助于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提升保險行業發展質效。
險企申請過渡期政策
《規則Ⅱ》指出,因新舊規則切換導致核心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監管行動意義的臨界點的保險公司,可向銀保監會反映有關情況。銀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督促公司制定過渡期計劃,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執行到位。
北京市律師協會保險專業委員李濱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表示,過渡期政策實際上是對《規則Ⅱ》落實的一個階段性的指引和補充,根據國家目前經濟形勢以及保險公司的經營、投資情況,鼓勵保險公司更加回歸保障,遏制一些非理性的對實體經濟有沖擊的投資加杠桿行為。《規則Ⅱ》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提出新的評價標準,新標準的出臺應給保險公司一定的過渡期,特別是對于償付能力在臨界線標準或接近臨界線的保險公司。
都邦財險在今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表示,2022年3月21日,銀保監會批復同意給予其自2022-2024年3年的過渡期政策。公司在今年一季度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25%。在過渡期政策下,公司2022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較上季度上升了1%。
據悉,2021年二至四季度,都邦財險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171%、140%、124%。對此,都邦財險表示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持續下降,主要原因系經營虧損造成的實際資本(凈資產)的減少。
近期,渤海財險亦在今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表示,結合償付能力和經營狀況,根據監管要求和安排,申請償付能力過渡期政策,以一定程度抵消新規則帶來的償付能力下降影響。
據了解,渤海財險在今年一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12.38%。2021年二至四季度,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123.75%、100.26%、101.72%。償付能力報告顯示,渤海財險在2021年三至四季度因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處于較低水平,風險綜合評級持續被評為C級。根據償付能力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達標需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不低于50%、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等條件。目前,渤海財險屬于償付能力不達標的險企。
李濱還表示,如果按照《規則Ⅱ》,保險公司的相關經營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新要求,對保險公司的經營以及對其此前的保險消費者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已訂立合同的保險消費者,若發現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消費者有可能選擇不再繼續與該類保險公司發生新業務,也有可能對原有訂立的合同進行解除或者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能夠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因此,監管部門給保險公司一個過渡期政策,實際上是對過渡期內的保險公司不做出按新標準的評價,使得保險公司有更多的準備時間來滿足監管要求,同時又不影響保險公司正常開展業務。”
“另外,《規則Ⅱ》中的過渡期政策對于不同的保險公司產生的影響亦不同,對于此前保險產品結構比較符合國家監管要求的,《規則Ⅱ》對其償付能力評價產生的影響較小。或者有些保險公司股東實力比較強,可以向其注資從而提高償付能力水平,這些險企就不一定需要申請償付能力過渡期政策”,李濱進一步補充道。
針對都邦財險、渤海財險申請過渡期政策以及償付能力等相關問題,記者致函上述公司,截至發稿,尚未獲得回復。
內容來源:中國科技投資 中科財經 記者: 張婷 龍秋月 新社匯·全媒體矩陣轉載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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