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不掉的“蔡徐坤”們,品牌代言人非請不可嗎?
作者 | 歐陽我去 司徒來也
7 月 3 日中午,針對一周前 @推理君江小宴 爆料的蔡徐坤致使 C女士“懷孕”、“墮胎”傳聞,當事人蔡徐坤連發兩條微博進行回應,并表示針對一些不實信息已報警。
其中有多少公關套路,暫且放到一邊不做討論。刀法關注到的是,每當明星疑似出現塌房風險的時候,除了粉絲,最頭疼的就是品牌方廣告主們。
在蔡徐坤本人正式回應前的一周時間里,以往與他有商業合作的 vivo、歐萊雅、雀巢中國、維達、汰漬等品牌官方微博中,已無法搜索到其相關內容。而奢侈品牌 Prada 因為這幾年代言人先后踩雷鄭爽、春夏、李易峰,現在又碰上蔡徐坤話題事件,直接被網友送上了熱搜。
品牌合作明星代言人,最樸素的想法是為自己起到一個專業形象背書作用,或者借明星的知名度覆蓋更廣泛的人群。不過這兩年,眼看著明星一個個塌房的速度快趕上商業合作官宣的速度,我們不禁想問:品牌還有必要綁定代言人嗎?
01
品牌代言,越來越不“靠譜”
品牌代言人,自古就有專業派和流量派之分。
刀法查閱資料發現,早在一千多年前的中國市場,就出現了依靠人物專業度、知名度去進行商業代言性質的行為。伯樂相馬、文君當壚這些名人故事,可以稱得上是古代版本的代言推廣。
先說“伯樂相馬”的故事。伯樂是春秋戰國時期郜國(今山東境內)人,也是當年的相馬名人。據說當時有一個賣馬的人賣不出馬很著急,于是去見伯樂,說愿意付錢給他,只需要伯樂繞著他的馬轉幾圈,離開時回頭看一眼,伯樂照做后,馬販子的馬身價暴漲十倍,很快被人買走了。
在這個故事里,馬販子借助伯樂作為相馬名人的“專家”身份,繞馬幾圈相當于為產品做質量背書的過程,大大增強了潛在消費者對馬販子和馬匹的信任。
而“文君當壚”講的是什么故事呢?漢代餐飲業發展蓬勃,街頭酒店為了攬客,流行讓漂亮女子站在高臺酒壇子邊上,達到吸睛的目的。《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記載,當年司馬相如與卓文君私奔后,為了謀生,夫妻倆在四川盤了一家酒舍,司馬相如負責跑腿打雜,“文君當壚”說的就是卓文君站到店前的酒壇旁邊攬生意。
可以看到,卓文君在酒水銷售過程中算不上專家背書,而是運用自身的形象優勢帶來流量,進而形成轉化。用今天的視角來看確實存在一定的物化女性,不過在當時的歷史情境下,倒體現出了一種前衛的營銷思維。
當然也有專業度和知名度合二為一的案例,比如蘇軾,因為自身文化 IP 影響力加上他改良后的紅燒肉口感提升,“東坡肉”成了杭州地區流傳千年的特色名菜,也算是“品牌人”為自己代言的先例了。
反觀西方,比較接近今天品牌代言的商業行為發生在 18 世紀第一次工業革命前后。
在 18 世紀 60 年代,英國企業家約西亞·韋奇伍德(Josiah Wedgwood)原先只是為夏洛特皇后生產定制款餐具,之后他嗅到商機,借助報紙傳播他的瓷器品牌「Wedgwood」為貴族服務的故事,憑借這種近似蹭名人流量的行為,也讓瓷器品牌「Wedgwood」在此后兩百多年里成了精致、貴族品味的代名詞。
除了皇室貴族之外,由于文學、影視、體育等領域的興起,西方品牌在近兩個世紀中較早合作了相關領域的“明星”。著名演員莉莉·蘭特里(Lillie Langtry)代言了一款肥皂產品「Pears Soap」,被認為是那個時代最早的演藝明星代言的案例。
到 20 世紀末 21 世紀初,國內市場經濟加速發展,依靠明星代言配合大滲透大分銷動作,成為品牌的首選。
那時候,除了像“腦白金,年輕態,健康品”、“恒源祥,羊羊羊”這類出現在衛視黃金檔的洗腦廣告,就是外包裝上無處不在的明星形象:「優樂美」奶茶綁定流行天王周杰倫,康師傅「3+2」品牌代言人啟用了大熱的偶像組合 S.H.E 和飛輪海,各種米面糧油、零食小吃品牌逢年過節推出禮盒款,走親訪友時帶上幾款印有張國立、陳好、曹穎等國民演員形象的禮盒,莫名感覺有排面。
2013-2014 年,內地文娛市場發生了多個變化:
在平臺方面,優酷、土豆等視頻網站崛起,微博等移動社媒端方興未艾,前臺播放量和熱搜數量逐漸成了人物/事件影響力的一大判斷標準
在娛樂圈內,“四大三小”流量稱霸內娛,吳亦凡、李易峰、鹿晗、楊洋,王俊凱、王源、易烊千璽,一夜間身價倍增。同一時期,《小時代》系列電影進一步驗證了明星陣容+資本牽頭宣發帶來的商業回報價值
OPPO、vivo 率先擁抱流量明星,在多個核心城市地鐵交通樞紐,隨處可見全明星家族代言海報。另一邊,傳統品牌如蒙牛、伊利也在積極迭代明星代言人的形象,不僅將多條產品線分別合作 90 后及 Z世代喜聞樂見的選秀偶像,還大力投入到選秀綜藝節目中去。
這一階段,隨著 Z世代在消費中的話語權提升,“品牌年輕化”已經成為一個時代命題,品牌也從只管大滲透大分銷,變成了更關注破圈營銷。
不光是傳統品牌,那些古老的奢侈品牌也在考慮怎么向年輕人講好文化故事。有的奢侈品為了不破壞品牌調性,選擇和流量明星合作限定的產品線或限定區域,出現 xx 品牌大使、品牌摯友、品牌合作伙伴等頭銜。
直到 2020 年 2 月,發生了一件震動粉圈的“肖戰事件”,直接影響到品牌方對流量明星代言風險的評估。而在 2020 年 4 月“羅志祥事件”、2021 年年底“王力宏事件”,從流量明星到實力藝人,方方面面的塌房,讓品牌不得不對代言人的選擇變得慎之又慎。
02
這個品牌代言人非請不可嗎?
蔡徐坤塌房后,奢侈品品牌 Prada 可能是受傷最深的品牌。被調侃為“內娛掃黃打非辦”也就算了,還要被質疑中華區收入是不是都靠違約金。輿論為了玩梗也不顧事實真相,硬生生背了柯震東和吳亦凡兩口大鍋。
這兩年明星頻頻塌房,波及的品牌也不在少數。從鄭爽、吳亦凡、王力宏、李易峰、鄧倫到蔡徐坤,每當有明星塌房,品牌第一時間就會發布聲明,“最短代言記錄”也在被不斷刷新。可以說沒走過切割、解約、索賠這一整套流程,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公關。
既然請明星代言有風險,為什么還有這么多品牌前赴后繼?在當下的商業環境里,代言人還是品牌的必需品嗎?
我們不能否認,代言是品牌營銷戰略的一部分。一個好的代言人為品牌帶來的不僅是銷量,更是品牌勢能的提升。尤其在初創品牌快速打開市場,成熟品牌轉型扭轉形象時,一個合適的代言人能幫助品牌更快達到目的。
但品牌也要知道,代言人不是萬能的。誰紅就請誰,不顧代言人與品牌調性是否相符,或者請了代言人就萬事大吉,忽略產品本身,為了銷量是使勁收割粉絲,都是損害品牌形象的做法。
品牌代言的關鍵在于怎么選人,以及把握用人尺度。選人不對,輕則做無用功,重則被負能量反噬。用人過度,與代言人綁定過深,則會被質疑吃相太難看,失了品牌調性。
比如前段時間,海瀾之家簽約張頌文,拿下了張頌文的第一個代言,本是喜事一樁。張頌文的個人形象與海瀾之家的也很相符。當大家都覺得海瀾之家終于找對人了,品牌方的操作卻敗了好感。
為了搶到張頌文代言首個品牌的頭銜,海瀾之家連代言人官宣海報都沒來得及拍,直接把粉絲拍攝的照片放進官宣文案。被發現后,海瀾之家迅速刪文,并撤下物料。但其“不專業”的形象已經傳播開來。之后雖然二次官宣,效果也大打折扣。
在張頌文之前,海瀾之家還請過周杰倫。可誰知道,在張頌文和周杰倫之間,還有一個許魏洲。這一段“無人知曉”的代言,可以說是無效代言的模版了。
哪怕高貴如奢侈品品牌,也會因為代言人選擇問題遭受非議。比如 Dior 宣布趙麗穎為品牌形象大使時,就被嘲“土味”,香奈兒簽約李玟后,因為“貴婦”們的抵制,被迫與其終止合約。
03
不請代言人的品牌,靠什么出圈?
當很多品牌還在苦惱怎么選代言人,或為自己的錯誤決策買單時,有一部分品牌從根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不請代言人。
品牌不請代言人的情況大致分為兩類:請不起,或者不需要請。第一種情況常見于剛起步的初創品牌,第二種更多是高勢能品牌。
那么在不請代言人的情況下,新銳品牌和成熟品牌分別會用哪些營銷方式替代?
先看新銳品牌。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新銳品牌希望用小成本撬動流量,一個可以參考的方法是先找到并觸達核心人群,再通過 KOL 加深與用戶的聯系,積攢口碑后通過轉介紹破圈。比如吾島酸奶,面對低溫酸奶這個大賽道,圈定了“運動人群”這一核心用戶群體。建立“健身人士必囤酸奶”的形象之后,再通過 KOL 內容傳播穩固心智,進而觸達更廣泛的人群。
對于成熟的、高勢能品牌而言,玩法則更多。
一種是不請明星,直接以創始人的形象作為“代言人”。比如蘋果,史蒂夫·喬布斯的形象比任何明星都能代表品牌理念和調性。在蘋果的宣傳物料里,也很少看到明星的身影,更多是素人。為了表達品牌的文化包容,蘋果的海報里會出現各色人種和殘疾人。用戶和產品,就是它最好的代言。
一些奢侈品品牌還會擁有一批“野生代言人”。品牌會給明星送或者借產品,讓他們穿著產品出街,出席演藝活動,但不會給“代言人”的頭銜。比如明星楊冪,一度以街拍穿搭爆火,成為眾多品牌的“野生代言人”。這種有實無名的代言方式,正在被設計師服裝品牌和珠寶品牌沿用。
還有一類品牌不請代言人,則是為了保持形象。像勞斯萊斯、愛馬仕這類頂級奢侈品品牌,幾乎從來不會請代言人。品牌代言本質上是相互借力,勢均力敵才是理想狀態。一旦有一方的勢能或形象差太遠,就會有碰瓷感。
對于頂級高奢品牌而言,一方面很難找到與之匹配的明星,不管誰來代言,用戶都會問句“配嗎”?另一方面,一旦品牌形象被具象化,就會失去神秘感。就像虛擬偶像變成真人后往往會幻滅,品牌有時候也需要留白。
04
分析師點評
如今的娛樂圈,品牌請明星代言就像玩掃雷,永遠不知道下一個碰到的是小紅旗還是炸彈。品牌雖然無法預測誰會是下一個塌方的明星,但通過調整營銷策略規避風險,還是力所能及的。
在簽約之前,至少想清楚三個問題:1、請代言人的目的是什么?2、代言人和品牌形象、調性一致嗎?3、萬一代言人塌房,有沒有危機預案最大化減少品牌損失?
最后祝愿所有品牌,找到的代言人都品學兼優,遵紀守法。
*參考資料:
2020.6《「代言人」這事兒,260年前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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